河南聚初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金播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河南聚初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5786号
原告:上海金播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懿赟,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凭慧,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聚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保亮,男。
被告:***,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威,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播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聚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金播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播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计1,949元,由原告上海金播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秋锋
书记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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