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中钛航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381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足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振毅,系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钛航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19号六幢1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钛航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我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钛航宇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0)辽0104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理财、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足额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中钛航宇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同且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04执38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相关财产,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审判长  马纯光
审判员  陈 爽
审判员  李炳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