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智合力兴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智合力兴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24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6日生,瑶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普中华、杨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智合力兴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云南软件园孵化楼***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奇峰。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昆明智合力兴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查明,原告***和被告昆明智合力兴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收到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本案被告昆明智合力兴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昆明智合力兴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起诉在前。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并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起诉顺序,分别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列为原告、被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诉昆明智合力兴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并入昆明智合力兴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合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申靖五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