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619号
申请人: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侯鑫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锐,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温明。
申请人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科瑞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第一建筑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成都科瑞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第一建筑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樨园支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共计869870.67元。成都科瑞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科瑞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樨园支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共计869870.67元。
案件申请费4869.35元,由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全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