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财保58号
申请人: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侯鑫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云,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锐,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之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附2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不详。
成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之恩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委托法院对被申请人成都之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此次保全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855725.9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成都之恩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账号为51×××04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成都之恩商贸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武阳大道支行账号为81×××64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以上两项共计在855725.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黎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凌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