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5551号
原告: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侯鑫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锐,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女,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平,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4元,由原告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利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