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财保3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侯鑫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在924811.92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48账户内存款在924811.92元冻结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保申请书,称双方达成和解,且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48账户内存款在924811.92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谢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