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7510号
原告: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侯鑫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锐,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佳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66号华达商城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廖化向,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佳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由成都尊鑫科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韵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