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1民初275号之二 原告: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官庄坝镇棉花原种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P1C2Q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太平经济开发区秧溪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8109183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908元,合计3933元由原告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