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1003民初199号 原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莲花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寨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1540.83元及管理费73539.69元;2.判令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从2023年2月1日开始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3.判令在黄山**投资有限公司不能给付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时,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该工程依法进行拍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判令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及水电班组***、***签订了《泉景居3#-5#楼及其附属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625万元,工程承包范围为黄山**·泉景居项目3#、4#、5#楼及其附属工程的水电安装、**对讲预埋施工、设备供货、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后试验(试运营)和交付使用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工期330天。合同专用条款3.4条约定:节点一、工程完成至主体十层十个工作日内付已完成的75%;节点二、主体结构完成时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75%;节点三、每栋楼内装饰完成时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75%;节点四、每栋楼外装饰完成时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75%,签证变更的累计工程量≥20万元时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75%;竣工验收合格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的85%,结算办理好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一年到期后十个工作日退还50%,二年到期后十个工作日支付退50%(无息)。合同第9.3条:“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按工程决算价,乙方承诺:按照审计后总价下浮5%(不含甲方及见证担保方的材料费用优惠)作为最终结算价,合同中含太平建安公司管理费(具体由见证方按照3%代扣且按***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给甲方)和税收”。工程于2017年9月1日开工,2020年1月6日竣工交付,2021年5月27日,双方办理《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水电工程造价4902645.67元,已支付3373565.47元,代扣总包配合费147079.37元(3%),质保金245132.28元,余款1136868.55元应在2021年6月10日前付清。2022年1月6日,质量保证期期满,验收合格,被告承诺退还质保金应当退还,2022年1月6日,原告申请退还质保金245132.28元,经被告方确认,扣除施工期间的房租、垃圾清运费、代维修费合计10460元,退还保证金为234672.28元。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水电工程款计人民币1518620.20元,其中直接费1371540.83元、间接费147079.37元(管理费)。原告已于2022年5月起诉到法院,2022年8月份法院受理,2023年1月29日,因水电部分的证据不充分撤诉,现证据已经补充充分,为此,原告特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公司资金暂时困难,只能在年底前付清。 本院认为,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承认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泉景居3#-5#楼及其附属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泉景居3#-5#楼及其附属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于2019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故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1445080.5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款于2021年5月27日最终确认,双方就余款付款时间协商,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展期,故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445080.52元,利息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工程价款1445080.52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价款1445080.52元有权就其承建的黄山**泉景居项目3#-5#楼及附属水电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9元,由黄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