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双亿拓展器械有限公司

蚌埠昌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昌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13栋0单元27层B座00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NB2Y1Y。
法定代表人:高乃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县双亿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盘古镇儒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蚌埠昌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县双亿拓展器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4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蚌埠昌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称: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4915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4915号民事裁定书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订购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河北青县为由,认为青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曾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故4915号民事裁定书无事实依据。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案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2021)冀0922民初491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涉案的《订购合同》已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河北青县,故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