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86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丹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南宁丹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02号桂盐大夏综合楼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江东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体育路8号东亚苑11栋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宁丹斯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南宁江东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南宁丹斯工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其名称为“广西丹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现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广西丹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