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某某泰华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633号
申请人:徐州**泰华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三工业园黄河路北奎河东路东。
法定代表人:秦兆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银,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庄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泰华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6066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606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