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6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庄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泰华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三工业园黄河路北奎河东路东。
法定代表人:秦兆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银,该公司经理。
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泰华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苏0312财保6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6066元。2021年11月3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账号:47×××62)的账户已冻结1966066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兴业银行(账号:40×××16)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银行泉山支行营业部的账户余额清单,证明该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了1966066元,其要求解除对兴业银行账户冻结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号:40×××1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