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本院(2021)苏039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