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005号
本院2022年2月27日对原告徐州**泰华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312民初1300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第三页倒数第十行“情况卜”,应为“情况下”;
二、第八页第七行“案件受理费20519元,减半收取102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59.5元,由被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259.5元,由原告徐州**泰华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应为“案件受理费23722元,减半收取118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61元,由被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441元,由原告徐州**泰华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20元”。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玉洁
书 记 员 徐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