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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0408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因已收到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