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8705号
原告: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311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俊,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市铁龙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66#。
法定代表人:杨祖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铁龙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晓文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