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183号之一
原告:上海哲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吉晓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马,男。
被告: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XXX号。
被告:上海长宁橡胶模具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2933弄53幢。
被告:黄祖先,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张芝山镇培德村二十五组30号。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兴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陆冬云,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仁,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哲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橡胶模具厂、黄祖先、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哲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哲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哲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上海哲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芳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人民陪审员 袁 曙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