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7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浦区华新镇叙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上海叙北农工商工贸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浦区华新镇叙中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上海叙北农工商工贸中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1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并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