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丽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市丽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德润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2财保91号之一
申请人:开封市丽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城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75111443B。
法定代表人:孙文丽。
被申请人:北京德润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东瓜地村村委会北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62142043G。
法定代表人:尹志刚。
申请人开封市丽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德润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豫0222财保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德润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并对案外人李丽名下位于通许县南侧通房权证通私字第2×**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开封市丽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以与被申请人北京德润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德润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李丽名下位于通许县南侧通房房权证通私字第2×**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锦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