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200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诚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水北街道窑北组大稻窠。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磐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景贤路259号高佳西城国际10栋13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绿景绿化园艺场,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中山北路(北门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诚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磐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绿景绿化园艺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1年7月18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