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磐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诚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199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诚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水北街道窑北组大稻窠。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磐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景贤路259号高佳西城国际10栋13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绿景绿化园艺场,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中山北路(北门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系***母亲),女,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系***配偶),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系***儿子),男,199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诚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磐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绿景绿化园艺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