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199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诚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水北街道窑北组大稻窠。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磐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景贤路259号高佳西城国际10栋13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绿景绿化园艺场,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中山北路(北门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系***母亲),女,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系***配偶),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系***儿子),男,199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诚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磐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绿景绿化园艺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