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2民初175号
原告: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大坑办事处武高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31484601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10元,由原告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