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267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民终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铁建工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12006.76元及该款项自2023年9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2180元、负担案款执行费43630元。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66670元,执行费43630元已缴纳,下剩案款412304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中铁建工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