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财保19号
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方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8万元,该申请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8万元,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