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319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奶业公司南家属院2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328995478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4民初1662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货款53231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2315.2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案件受理费4174元,执行费776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