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21民初727号
原告:青海伊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海北州生物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青海伊源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伊源乳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伊源乳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伊源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36.40元,减半收取计5518.20元,由青海伊源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