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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恒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702执恢259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某四社。 法定代表人:乔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24)甘0702民初295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商砼款10962547.5元,承担利息179195.2元,合计11141742.7元,于2024年7月30日前付500000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付500000元,自2024年9月起,每月30日前付10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并自2024年3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10962547.5元为基数吗,按年利率7.3%承担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如被告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48214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由于义务人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某甲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款12687440.69元,2025年10月11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5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2.2025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3.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1月4日,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和财付通账户。 4.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1月4日,本院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房产、地产登记信息。 5.2026年1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调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687440.69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有价值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