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702执恢252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甘州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甘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甘07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由于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9月22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5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2.2025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3.2025年9月23日、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21日、2025年11月26日、2025年12月24日、2026年3月3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名下财产已被他案予以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截止2026年10月12日。
4.2025年12月19月,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所有财产已被他案予以处置。
5.经本院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6年3月1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调查执行情况,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本院执行情况已经知悉;同时,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6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13089元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