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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702执恢252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甘州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甘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甘07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由于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9月22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5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2.2025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3.2025年9月23日、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21日、2025年11月26日、2025年12月24日、2026年3月3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名下财产已被他案予以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截止2026年10月12日。 4.2025年12月19月,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所有财产已被他案予以处置。 5.经本院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6年3月1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调查执行情况,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本院执行情况已经知悉;同时,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6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13089元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