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冷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1225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冷某某,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7068。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冷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甘1225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自2024年5月起每月向原告冷某某支付工程款50000元,被告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总工程款400000元;上述款项汇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和县支行账号:62170043900********。案件受理费3978元原告冷某某自愿承担。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冷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但存款账户为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院无法冻结。查明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兰州财经大学有质保金,本院已向兰州财经大学送达了提取质保金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质保金何时到期支付,时间无法确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25)甘1225执24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