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公安县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22财保11号之一
申请人: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K。
法定代表人: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鄂10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23、82×××33、82×××03)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城关支行(账号17×××41)的存款贰佰伍拾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现申请人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23、82×××33、82×××03)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城关支行(账号17×××41)的存款贰佰伍拾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君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南平镇湘鄂路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6***不动产权第0×××6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芙蓉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XX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