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公安县孱陵康复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22民初1431号
原告: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夏威夷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覃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业军,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公安县孱陵康复医院,住所地公安县孱陵大道天熙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曲向城,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安县孱陵康复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公安县孱陵康复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荆州市翔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国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罗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