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83号
申请人:重庆华进中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泰昌路68号3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HXDA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11层11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7768472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华进中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华进中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3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渝0116民初15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重庆华进中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1)渝0116执保1105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华进中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华进中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华进中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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