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78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第三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5581129C,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金浦路15号。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