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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6200号 原告: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集团)、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供应链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宝能集团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对上述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宝能集团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招标“观致西安、昆山、贵阳、广州、昆明基地冲压车间自制件尺寸测量站项目”。原告根据招标文件于2020年12月1日向宝能集团指定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40万元。其后,原告未中标上述招标项目。根据招标文件12.5条款,宝能集团应于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定标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但二被告至今未予退还,故诉至本院。 被告宝能集团、宝能供应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原告因参与项目投标向被告交付保证金,后并未中标,原、被告就投标项目并未形成合同关系,本案无法依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鉴于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故本案移送至该地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职权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