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银通街66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丰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平原县王凤楼镇。
法定代表人:董同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91民初146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丰源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州丰源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0元(详见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德州丰源纸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建海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银通街66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丰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平原县王凤楼镇。
法定代表人:董同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91民初146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丰源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州丰源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0元(详见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德州丰源纸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