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深恩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深恩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7614号
原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7909C。
法定代表人:刘庆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深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开发路33号科尔国际商务大厦1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6246940K。
法定代表人:梁绍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深恩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670元,减半收取6335元,由原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雨
书 记 员 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