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浙0111执29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诚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辰一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宜兴诚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辰一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