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执29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9276763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泰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卢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诚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0398276N),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司徒广场)
法定代表人:蒋燕敏。
被执行人:江苏辰一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4268774R),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竹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彩琴。
被执行人:杨彩琴,女,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公安户籍、淘宝、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执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
截至目前为止,本案未执行到案款。
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彭小虎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代书 记员 吴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