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1265号
申请人: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尧台三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区银湖街道洪庄村高泰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卢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富阳支行12×××60账号中银行存款273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宁晋县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富阳支行12×××60账号中银行存款273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885元,由申请人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向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