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1265号之一
原告: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尧台三村。
法定代表人:刘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锐,河北炫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洪庄村高泰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卢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6元,减半收取计26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85元,由原告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