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5571号
原告:内蒙古赫瓦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赫瓦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赫瓦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赫瓦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赫瓦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赫瓦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