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8089号
原告: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寨路49号【后巢乡】。
法定代表人:吴彬,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人民东路窑岭西村29号。
负责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聚联智汇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5号楼23层230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盘州市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269号电信大楼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聚联智汇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盘州市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