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中诚盛合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11404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川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川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川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川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川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9.98元,减半收取1429.99元,保全费1160元,由原告四川省川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