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881民初2780号
原告:盖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西城办事处山上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汉族,住盖州市
被告:林某,男,汉族,住盖州市。
原告盖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盖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盖州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