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东执民字第7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