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标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东执民字第7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