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标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吴执民字第168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09150元及违约金。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6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