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3号11区。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3号11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575元,由***负担,余款575元由二审法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  建  艳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