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469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买力***买提,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买力***买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现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麒